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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發布時間 : 2022-01-08 06:08:56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黨和政府食品安全責任要求,強化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保障人民群眾的舌頭安全,根據黨的有關規定和國家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包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是指負責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部門。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相關工作,是指衛生、生態環境、食品、教育、政法、宣傳、民政、建設、文化、旅游、交通等行業或領域與食品安全密切相關的工作。,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金融、商業等領域為食品安全提供支撐的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以下簡稱地方黨政領導干部)。
第四條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必須堅持以Xi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強化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格要求,深入實施食品安全戰略,承擔起促進一方發展、保障另一方安全的政治責任,不斷提高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五條建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權責一致、共同管理、失職瀆職、盡職免責;
(二)堅持發展必須求安全,管理行業必須管安全,民生必須保安全;
(三)堅持綜合運用考核、獎勵、懲戒等措施,督促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職責,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第六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地區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負責本行業或領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包括共同管理和聯系,下同)。
第二章責任
第七條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要全面加強黨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級黨委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學習貫徹Xi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關于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斷提高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政治地位,增強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2)全面加強黨對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把食品安全工作作為向黨委全會報告的重要內容;
(3)建立健全黨委常委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職責清單,督促其他黨委常委履行食品安全相關工作職責,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績效考核;
(四)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調研,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或者專題會議,聽取食品安全工作專題報告,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
(五)加強食品安全部門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機構建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6)協調各方重視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把握正確輿論導向,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第八條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領導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組織推動地方政府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2)堅持新發展理念,正確處理發展與安全的關系,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工作重點,接受NPC、CPPCC的監督;
(3)建立健全地方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明確本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職責,指導督促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落實工作職責;
(4)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整合監管力量,優化監管機制,提高監管執法隊伍專業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保障監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所需的資金和設備;
(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研究,組織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或專題會議,聽取地方食品安全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六)落實高質量發展要求,推動食品及食品相關產業轉型升級,不斷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第九條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黨委主要領導,統籌推進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第十條地方各級食品安全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組織地方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一)協助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落實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組織制定和實施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指示,以及上級黨委、政府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專題研究,研究制定地方食品安全專項規劃和年度重點工作計劃,統籌推進地方食品安全工作;
(三)組織協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時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食品安全領域相關問題,推動完善從農田到餐桌全鏈條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4)組織推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與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進互聯網加內食品安全監管,不斷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率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
(5)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深圳市匯和發展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堅決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
(六)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處理、調查和處置本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七)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工作評價,督促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長沙、光明食品安全工作責任;
(八)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普及與科普、安全教育、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促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的領導,協助政府主要負責人,統籌推進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督促、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業或者本領域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問題。
第三章評估和監督
第十二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跟蹤監督食品安全重大部署和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黨委應當結合檢查安排,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發揮考核指揮棒作用,推動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后續監督、績效檢查、評價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考核、獎懲、使用和調整的重要參考。被追究不履行職責責任的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評價、選拔、任用等方面,適用有關規定。
第四章獎懲
第十六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作為、敢負責、敢履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有效組織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風險,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
(二)食品安全工作有重大創新并取得顯著成效的;
(三)在食品安全評價中連續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十七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食品安全責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和要求,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負責領導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社會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未組織領導有關部門有效處理本轄區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四)對隱瞞、謊報、遲報食品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五)非法干預、干擾依法處理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犯罪的;
(六)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情形的。
第十八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規定和紀律追究責任。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及時報告失職行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預防或者減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損失,挽回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者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責任。工作不力導致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各類開發區管理機構黨政領導干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2019年2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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