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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實務】企業購入的不動產,進項稅咋抵扣,咋填表?
發布時間 : 2021-12-31 06:11:44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兩年內不再扣除取得不動產或者在建不動產項目的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以前未扣除的進項稅額,可從2019年4月納稅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針對以上政策內容,邊肖以提問的形式進行了整理~
一、一次性扣除房地產
【/s2/】問:4月1日前購買的房產,尚未抵扣的進項稅如何處理?
答: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從2019年4月納稅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s2/】問:對于4月1日前購買的房產,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否在幾個月內抵扣?
答:2019年3月31日前未抵扣的納稅人房地產進項稅額的40%部分,只能從2019年4月期間一次性轉入進項稅額抵扣。
【/s2/】問:對于4月1日之前購買的房產,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能否在4月納稅期后的當月一次性抵扣?
答:對于尚未全部抵扣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以選擇自2019年4月起從深圳市電子商務公司注冊地址轉入進項稅額抵扣的任意納稅期。
【/s2/】問:4月1日后購買的房地產進項稅如何處理?
答:自2019年4月1日起,納稅人的房地產或在建房地產項目進項稅額兩年內不再抵扣。
二。房地產一次性扣除報告,填寫惠城荊門市
【/s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五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兩年內不再扣除已取得房地產或在建房地產項目的納稅人的進項稅額。
1.辦理2019年4月房地產進項稅額抵扣納稅申報時,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附件信息第二行填寫購買房地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以及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其中:當期證明對應欄目一致,當期申報抵扣;
二。上述內容需填寫在本表第9(三)行當期購買、建造房地產的扣稅憑證對應欄目。[/s2/]
對于4月1日前購買的房地產,尚未全部抵扣的待抵扣進項稅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執行:截至2019年3月,納稅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后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3號)附件1第六欄末待抵扣的房地產進項稅額期末余額,可結轉填列至《增值稅納稅申報附件二》附件8b剩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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