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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再許可使用合法嗎
發布時間 : 2021-12-26 06:21:38
據悉,法律可以視為無禁止,這是民事活動的一項重要原則。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沒有明確禁止,商標注冊人行使和處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自由就應當受到尊重。我國《商標法》等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政策并未禁止商標注冊人授權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冊商標。
【/S2/】2013版《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沒有禁止再許可的規定,更沒有得出商標注冊人只能自行行使注冊商標使用權,而不能授權他人使用的結論。上述結論不能從本法關于許可人應當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規定中得出。[/s2/]
理由是:商標注冊人授權被許可人將注冊商標重新許可給第三方,屬于注冊商標使用權的轉讓。但是,對于注冊商標使用權轉讓后的再許可,商標注冊人要承擔與直接實施許可本身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如果最終被許可人在商標注冊人授權的分許可中,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低劣到損害注冊商標的商譽,商標注冊人也要承擔。因此,商標注冊人授權的分許可與《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并不沖突。
轉讓注冊商標是指完全徹底地轉讓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使用許可權、禁止權、轉讓權、收益權、續展權、處分權等權益。因繼承等原因導致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轉讓,也將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完全徹底地轉移給了新的權利人。再許可僅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將注冊商標所有權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和許可權轉讓給他人,不會導致注冊商標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商標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公告方可生效的規定,不能導致商標注冊人不得授權他人重新許可的結論。
允許商標注冊人出售注冊商標許可權,承認商標注冊人授權的分許可的合法性,是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利于商標注冊人快速擴大經營規模和品牌影響力,也能節省人力、物力、財力。當然,實施分許可應當由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注冊商標專用權使用許可、獨占許可或通用許可均為注冊商標使用權,不涉及注冊商標使用權的轉讓。這三種許可的區別在于轉讓注冊商標使用權的范圍,即商標注冊人是否自行保留商標使用權和在泰州、長安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權利。無論是一般許可、獨占許可還是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實施分許可都要經過商標注冊人的明確授權;只要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三類被許可人都可以實施相應的分許可。
事實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早就認可商標注冊人授權分許可的合法性,允許授權分許可人直接向商標局申請商標使用分許可合同備案。1997年商標局發布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第八條規定,商標注冊人通過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載明允許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出具相應授權的內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網站公布的《商標使用許可備案表》供公眾下載使用,其中有重新許可的專門欄目,并在《填寫說明》中注明:重新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允許第三方通過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重新許可的,應當在& lsquo重新許可。選擇& lsquo是的。,填寫許可人的原始記錄號,并提交授權函供注冊人同意再次使用該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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