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結算方式如何影響企業的稅前扣除及進項稅抵扣
發布時間 : 2022-01-18 07:44:55
企業在對外支付結算過程中有多種結算方式可供選擇,如銀行電匯、轉賬支票、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和現金,主要分為轉賬和現金兩類。但有時候結算方式會對我們的稅前扣除和增值稅抵扣產生絕對的影響,希望引起納稅人的注意。
一、現金支付范圍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工工資、津貼;(二)個人服務報酬;(三)按國家規定授予個人在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獎金;(四)國家規定的個人各類勞動保險、福利費和其他費用;(五)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格;(六)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低于結算起點的零星支出;(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以現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前款結算起點為1000元。結算起點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并報國務院備案。
二、結算方式對所得稅扣除的影響1.現金結算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理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企業以現金或其他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向有關證券承銷機構支付的發行股票的手續費和傭金,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文件,現金支付給個人的手續費和傭金可以稅前扣除,現金支付給企業的手續費和傭金不能稅前扣除。
2.如果不接受現金結算,則不會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東莞市中山公司企業所得稅登記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在補開或者變更發票等外部憑證過程中, 企業因被對方依法注銷、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或變更發票等外部憑證的。 ,其支出可以通過以下信息進行核實。
(一)發票等外部憑證不能補開或交換原因的證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注銷、納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材料。);
(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合同或者協議;
(3)非現金支付的支付憑證;(注:此項為必填項)
(四)貨物運輸證明材料;
(5)貨物入庫和入庫的內部憑證;
(六)企業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信息。
三、結算方式對增值稅的影響當企業遇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規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非正常憑證導致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如果企業想繼續申報抵扣,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核實,符合海城、管城當期進項稅額抵扣的相關規定,企業才有可能繼續申報抵扣。
上一篇:對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可以轉讓嗎 下一篇:共和國做詞尾注冊商標能批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