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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來了!12個問答解讀《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
發布時間 : 2021-12-28 06:23:59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簡稱新辦法),對原《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 簡稱原辦法),并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信息由填報改為留存備查,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s2/】國家稅務總局整理了12個問答,為大家講解新辦法的修訂背景、修訂內容及相關變化。讓我們一起學習吧!
一、修訂背景是什么?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全面建立非居民享受約定待遇程序,主要以審批為主。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精簡管理、下放權力、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要求,發布了原辦法,取消了非居民享受約定待遇的審批,規定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時應享受約定待遇,同時按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為深化簡政放權改革,加強監管改善服務,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的便利性,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訂,將非居民納稅人約定待遇信息由填報改為留存備查。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是將協議項下非居民納稅人待遇信息由填報改為留存備查;二是大幅簡化非居民納稅人應填報的報表;三是明確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三。修改后非居民納稅人如何享受協議待遇?
非居民納稅人協議享受待遇修訂程序如下:非居民納稅人協議享受待遇,通過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留存相關資料備查等方式辦理。具體來說: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在申報時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
在源頭扣繳和指定扣繳的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需要經深圳前海醫生集團公司注冊才能享受約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報送扣繳義務人,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收集、留存相關信息備查。
需要提醒的是,自行申報和扣繳申報都是由非居民納稅人收集和留存,以備日后參考。
四。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填寫的報表如何簡化?
原辦法規定的報表有10份,其中兩份由非居民納稅人根據享受約定待遇的需要填寫。這兩份報表內容詳實,可以幫助非居民納稅人判斷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但同時也會產生一定的申報負擔。為了減輕非居民納稅人的申報負擔,本次修訂大大簡化了報表。簡化報表只有一個,內容少,容易填寫。非居民納稅人只需填寫姓名、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并進行陳述。
如有必要,非居民納稅人仍可參照原辦法規定的報表,判斷其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
五、如何理解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做的聲明?
非居民納稅人需要做的聲明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稅收居民身份,即根據締約一方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為締約一方的稅收居民。如果根據締約另一方的法律法規,你是締約另一方的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你是我國的稅收居民,你沒有資格享受協定項下的待遇。
第二,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不是獲得稅收協定待遇。根據稅收條約的主要目的檢驗條款或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中的一般反避稅規則,如果相關安排和交易的主要目的是獲得稅收條約待遇,則不能享受條約待遇。
三是自行判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非居民納稅人作出錯誤判斷,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享受約定待遇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是按規定收集保存相關資料備查,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非居民納稅人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的參考資料和其他補充資料,或者逃避、拒絕、阻礙稅務機關進行后續調查,主管稅務機關無法核實其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視為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
六。扣繳義務人在收到《非居民納稅人協議待遇信息報告表》時應該怎么做?
扣繳義務人在收到非居民納稅人《西昌、南沙區協議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完整的,將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協議進行扣繳,并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納稅人協議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明細表。
七.扣繳義務人未收到《非居民納稅人協議待遇信息報告表》怎么辦?
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非居民納稅人協議處理信息報告表》或者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予以扣繳。
八。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如何劃分?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享受約定待遇的條件。符合條件需要享受約定待遇的,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交報告,主張約定待遇。非居民納稅人發生誤判,不符合約定的待遇條件,享受約定的待遇,不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收到報告后,應當確認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信息是否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納稅人要求的約定處理進行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享受約定待遇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約定待遇,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IX。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為何發生變化?
原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國內稅收法律或稅收協定,在中國境內不是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新辦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應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修訂后的非居民納稅人定義更加準確。享受協定項下待遇的主體是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為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包括兩類,一類是僅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另一類是根據我國稅法也是我國稅收居民,但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應是締約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X .能證明協議約定身份的證書是什么?
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者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以用協定規定的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代替。例如,一些關于國際運輸的稅務條約規定,船舶或飛機國際運輸的利潤只應在企業實際管理組織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企業按上述條款享受約定待遇的,可提供另一簽約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證明,代替稅務居民身份證。
XI。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有哪些?
如果您享受股息、利息和版稅條款和協議的利益,您應該保留相關信息以證明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協定受益人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信息。
十二.稅務協議的主要目的測試條款是什么?[/s2/]
稅收協定的主要目的檢驗條款是指稅收協定中具有以下表述或類似表述的條款:盡管有本協定其他條款的規定,但如果能夠合理確定以一定的收入獲得本協定中的某種優惠待遇是直接或間接產生該優惠待遇的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 除非能夠證明在這種情況下的優惠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的目的和宗旨,否則不應給予該收入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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