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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問九答!疫情防控稅費優惠政策的這幾個問題被置頂了
發布時間 : 2021-12-24 06:38:19
近日,財稅部門聯合發布系列公告,明確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一系列以疫情防控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為重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助力打贏疫情防控戰。為了幫助納稅人了解和掌握這些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整理了大家關心和關注的問題。讓我們一起學習。今天的研究:增值稅、所得稅和綜合稅& darr
一、增值稅
【/S2/】1月、2月延長納稅申報期限后,納稅人是否需要在原納稅申報期限前提交增值稅發票數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納稅服務配合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20〕19號)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將提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納稅人的稅控設備能夠正常使用,并在納稅申報繳納期限延長后能夠正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納稅人可在延長納稅申報期前登錄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完成增值稅發票數據報送,即深圳注冊公司可要求姚政財稅正常領取開具增值稅發票。
二。企業和個人所得稅
2。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生產企業購買新的相關設備擴大產能可以適用什么稅收政策?
答: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新購置的疫情防控關鍵物資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3。由于疫情原因,2020年企業將遭受較大損失。彌補虧損的結轉期限能否延長?
答: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四條規定,2020年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困難行業的企業,包括交通、餐飲、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和景區管理),可以按照現行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判斷。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4。如何判斷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
答:根據《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8號公告)第四條,困難行業企業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景區管理)四類,具體判定標準按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主營業務收入必須占總收入的50%以上(不含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
5。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捐贈的現金和物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能否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捐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捐贈的現金、物品,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6。企業和個人能否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應對項目直接捐贈給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捐贈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控任務的醫院捐贈用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捐贈人憑負責疫情防控的醫院出具的捐贈受理函辦理稅前扣除。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7。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獲得的臨時工作補貼和獎金能否免征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一條規定,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的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貼和獎金標準。辛集市、大朗鎮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涉及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貼和獎金參照執行。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8。單位為預防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發給個人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不含現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二條規定,單位向個人發放的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含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三。綜合稅費
9。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中的肺炎疫情,無償捐贈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商品有哪些稅收優惠?[/s2/]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捐贈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治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捐贈自有產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貨物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其他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負責疫情防控的醫院,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時間將根據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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