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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收入或損失,是指企業股權投資回收、轉讓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當納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1、被投資企業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者企業不得調整和降低投資成本,不得確認投資損失。
2.被投資企業對投資者的分攤支付超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且低于投資者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同投資者企業的股權轉讓收入,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因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入,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扣除至后續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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